許昌中院: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準確界定
2021-10-22 11:55:37 來源:中新河南網 責任編輯:關潼
中新河南網10月22日電(梁靖 李晉 姚永麗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(guī)定:“以營利為目的,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(yè)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。” 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:“開設賭場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”。與原來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相比較,修訂后的刑法將原賭博罪中開設賭場行為從賭博罪中分離出來,設立了獨立的罪名,提高了法定刑,以加大對開設賭場行為的打擊力度。
從以上法條可以看出,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(yè)的行為。聚眾賭博是其行為方式之一,通常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、賭具、組織、招引他人參加賭博,本人從中抽頭漁利的行為。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、設定賭博方式、提供賭具、籌碼、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。二者在行為方式上有重疊之處, 85%以上二審案件的上訴理由都認為罪名認定不準確。
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,對二罪名予以區(qū)分:
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,對二罪名予以區(qū)分:
一是組織強弱程度。開設賭場在賭博工具、賭博場所、人員分工上都有講究,參賭人員需由賭徒介紹或者熟人帶路才可以進入賭場;而聚眾賭博不一定具備相關條件,場所不固定,組織者租賃的場所、借用的房屋,甚至酒店客房都可以進行,沒有明確分工,一般規(guī)模較小。
二是犯罪行為中的地位和目的。開設賭場的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處于中心地位,對賭場經營具有絕對控制力,賭博方式和規(guī)則由其確定,賭具由其提供,其是通過經營獲取利潤。聚眾賭博具有臨時聚合性,組織人員和參與人員之間處于平等地位,賭博方式和規(guī)則共同商定,直接通過賭博獲取非法利益。
三是參賭人員熟絡與否。聚眾賭博往往是一定范圍內的特定人員參與,參賭人員或多或少與賭博組織者具有一定關聯(lián),經常都是相互熟悉的一群人之間進行賭博,具有一定的穩(wěn)定性,組織者也參賭。開設賭場的參與人員一般不具有穩(wěn)定性,來源渠道廣泛,經營者大多不會親自參賭。
四是賭博時間持續(xù)性。聚眾賭博的時間具有臨時性、短暫性,不具有持續(xù)性,每次聚眾賭博都需要組織和號召。開設賭場的賭博時間具有持續(xù)性和穩(wěn)定性,只要在正常的營業(yè)時間內,賭客均可進去參賭。
五是賭博公開程度。聚眾賭博一般具有隱秘性,即組織者通常是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與,社會知曉范圍有限。開設賭場的開放程度要大于聚眾賭博,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、時間、地點均在一個較大的范圍內為公眾所知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