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
2022-06-06 11:25:00 來源:中新河南網(wǎng) 責任編輯:關潼
中新河南網(wǎng)6月6日電(梁靖 牛丹 張靖)未成年人搶劫手機、打傷他人,要承擔刑事責任嗎?近日,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。
據(jù)介紹,2021年7月1日,小屈、小楊伙同另外兩人(另案處理)在長葛市汽車南站附近,采用毆打手段搶走兩名被害人手機兩部。兩部手機系被害人二手購買,沒有新機購買時間,物價鑒定中心無法認定其價格。
7月10日,小屈伙同另外兩人(另案處理)竄至禹州市建設路,經(jīng)預謀將一被害人騙至一胡同內,采用毆打手段搶走其手機一部,并將手機內的400余元現(xiàn)金轉出消費,后以600元的價格將手機賣掉。經(jīng)鑒定,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1799元。
7月23日,小馬伙同另外三人(另案處理)同小金(另案處理)等人在約定的韓城中心學校附近發(fā)生毆斗,致小金受傷。經(jīng)鑒定,小金的傷情構成輕傷二級。
8月2日,小屈、小楊通過電話、手機視頻指使小馬及另外三人(另案處理),采用毆打手段強行劫取他人手機一部,后以400元價格將被搶手機賣掉。經(jīng)鑒定,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2500元,被害人的傷情已構成輕微傷。案發(fā)后,小屈、小楊、小馬均對各被害人進行了賠償,并征得諒解。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小屈、小楊、小馬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暴力手段搶劫公民財物,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,系共同犯罪;小馬伙同他人聚眾毆斗,致一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,小馬一人犯兩罪,應數(shù)罪并罰。三人作案時均系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,應當從輕、減輕處罰。三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可以從輕處罰。三人認罪認罰,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,可以從寬處理。至審理時,三人同所有被害人達成和解并取得諒解,可酌定從輕處罰。法院判決被告人小屈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.5萬元;小楊犯搶劫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五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.5萬元;小馬犯搶劫罪、聚眾斗毆罪,數(shù)罪并罰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。
許昌中院二審維持原判。
法官說法:我國法律規(guī)定,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,應當負刑事責任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,犯搶劫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。本案中,雖然對三人的行為追究了相應的刑事責任,但對待青少年犯罪,要以預防、教育為主、懲戒為輔。未成年人要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(yǎng)和提高,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;父母要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看護和教育,使其認識到違法犯罪的性質和后果,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識;學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渠道、主陣地,應注重學生的品德教育、素質教育,通過法律講堂等方式開展法律教育,提高學生的認知能力。減少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是一項系統(tǒng)工程,也是一項社會工程,需要匯聚全社會的力量來打好這場攻堅戰(zhàn)。